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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山西省]财政厅关于拟批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人员的公示

2005-11-23 14:38  【 】【打印】【我要纠错

  根据《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22号)的规定,我们对“山西嘉钰乔资产评估事务所”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初审。为确保材料的真实、可靠,确保新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质量,决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,欢迎各界人士监督。

 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:

  山西嘉钰乔资产评估事务所(合伙制)

  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/证书编号/持证时间:

  刘 静 (首席合伙人) 14030111 2003

  史保林 09120021 1999.6.30

  根据《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》有关要求,上述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:

  (1)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证书;

  (2)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,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;

  (3)在本资产评估机构(含分支机构)注册,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。

  如有知上述发起人与规定条件不符者,请在7日内向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做出书面或者电话反映,要求情况属实,线索详细。

  地 址:太原市迎泽大街345号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

  邮 编:030001

  电 话:0351-4157902 张 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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